汽车消费贷款

 

1、汽车消费贷款简介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发放原则。

2、贷款条件

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对象是指在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

①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重点是具有较高稳定收入的消费者群体;

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易于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重点建设债券、建设银行个人存单等;

③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经办行储蓄专柜;

④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其中非本地户口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财产用于设定抵(质)押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⑤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最高比例

①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或以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低于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80%。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可视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②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70%。

③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60%。借款人不能充当第三方担保人。

贷款期限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含2年);不同品牌车辆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同。

担保: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的有关规定

借款人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所购汽车或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物进行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①如果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90%。

②如果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等凭证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如本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则经办行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

③如果借款人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借款人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险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账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的款项进入该账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的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④如果借款人采取履约保险方式, 借款人除必须在与建设银行签订履约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还应办理履约保险,交纳履约保险金,签订履约保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被保险人是建设银行。

抵押物或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法律、法规对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