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当代环境资源案对策探究
【刊登时间】 2003/04/08
【类型】 周日说法
【编者】 王立


                                    案例一

    韩祥是内蒙古喀喇沁旗四十家子乡桥头湾子村的农民,他家多年辛勤经营,正在丰产
期的果园于1998年6月被附近一家新投产的铜厂——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所排放的
烟尘污染,成片死亡,由此引发诉讼。在法庭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提出的证据差距太
大,需要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此后,法院委托某检验测试中心等单位进行调查
鉴定,结论为:韩祥果园内林木死亡原因并非铜厂污染所致,而是由于病虫害及土壤条件
差等原因造成。韩祥由此败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研究员唐守正对这个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次鉴
定所取的样品是在被污染两年之后,不能代表1998年树木被污染情况,而且树木的病
虫害正是几年前受到污染、抵抗力降低,使病虫入侵的很好旁证。中国林科院研究员周淑
芷、张锡津等4人也联名提出了相同的质疑。

                                    案例二

    28层高的某市电业大厦,从第6层起在外墙的西立面装饰了玻璃幕墙。每年的5-
10月份,晴天,下午3-6时,玻璃幕墙反射的太阳光照到居民住宅中,比太阳光直射
还强烈。因而,受到照射的居民无法在室内正常地生活、学习,有的不得不装上厚厚的窗
帘,才能进行室内活动。不得已,受到影响的19户居民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支持
19户居民的诉讼请求。19户居民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认为环境污染行为的认定是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由于我国并无光污
染防治法及光污染标准,所以难以认定侵害事实的存在,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2001年3月20日,北京化工大学的杨老师在燕赵家具商场槟鑫家具点订购一套
价值6400元的卧室家具。4月2日,木器厂将家具运到家中,当时就闻到家具散发出
一股股强烈的刺鼻气味。不到一个月,杨老师就发现眼睛充血、头痛、心烦、肝部位不
适。由于晚上睡不好觉,休息不好,白天也无法正常上班,全家人都有身体不适的感觉。
到后来,杨老师甚至在卧室没法睡觉,只好每天在客厅里打地铺,把卧室门关得严严的,
即使这样气味还是能从门缝中出来,只好用胶带将门缝粘上。

    此间,杨老师多次找厂家要求解决处理,厂家答复新家具有味是正常的,他们已生产
三年多了,全是这样。因为杨老师是在燕赵家具商场买的家具,当时签订了正式的《北京
市家具买卖合同》,所以,杨老师多次找商场要求解决处理。商场又推找厂家,厂家又推
脱说室内气味是杨老师装修造成的。经过消费者协会推荐,杨老师找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室内环境监测中心。6月12日,经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发现存放家具的房间里,空气中甲
醛含量超出国家标准6倍多。无奈之下,6月22日,杨老师一纸诉状将北京燕赵家具有
限公司和槟鑫木器厂告上法庭。要求北京燕赵家具有限公司和槟鑫木器厂办理退货并一次
性退还货款6400元,并赔付检测费、车费、电话费、财产损害赔偿费、营养保健补贴
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检测结果,判决槟鑫木器厂办理退货并一次性付给杨老师
退货款及连带损失。

                                   案件特点

    从以上几个案例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型污染不容忽视。该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专业性强 环境案件一般都要涉及自然科学知识,甚至是非常专业性的问题,因而,
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破坏或不良影响,大多需要经过特定的专业机构或技
术部门的检测和鉴定,如对某种声音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分贝、室内装修材料是否含
有过量的甲醛等,都是如此。

    影响面广 环境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一般危害的是被污染环境周
边的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是普通的民事、刑事和行
政案件所不能比的。

    类型新颖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种类也是层出不穷。

                                   对策研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环境审判法庭,专
司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为此,要组建专业审判队伍,诚聘专家陪审队伍。

    (二)制定环境诉讼法。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因而,适用我国民事
诉讼法关于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似有一些缺憾,主要表现为:

    关于起诉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一是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
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一旦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周边环境的居民,
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无力起
诉、不愿起诉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中
关于起诉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显然是不合
适的。

    环境职能部门支持公民提起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 按照现行国家机构的职能设置,环
保部门作为专司环保的部门,现在主要是从事规划和管理环境工作。在目前我们所遇到的
环境资源案件中,尚未发现有环境职能部门支持诉讼的。如果环境职能部门支持环境污染
的受害者进行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对二者来说实质上是一种“双赢”。首先,对职能部门
有利。环境职能部门支持污染受害者的起诉,可以减轻光靠环保部门自己的力量去面对许
多实力强大的企业损害环境资源的压力,从而把职能部门所随的压力转化成为职能部门和
广大公众共同应对的问题。有了这种支持,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通过诉讼的途径到法院去和
企业打官司,必将减轻环保部门的负担。其次,在一些案件中,如果环保部门积极提供证
据或监测数据,支持诉讼,受害者的成功诉讼既对保护公众权利有利,又推动了公众支持
环境资源保护行动,就将公众之利转变成了环境职能部门之利,转变成了社会之利。

    关于审限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
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由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受损
害的老百姓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在主张权利时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给法院工
作带来实际的困难,兼之环境案件具有的专业性强的特点,常常需要进行专业的检测和鉴
定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这就为审判人员完全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来审理环境侵权
案件带来了不便,所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诉讼法,根据环境案件的特点,规定环
境案审判的审限等内容。

    此外,关于取证、举证、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也亟须完善。

    另外,对审判人员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精通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也是公正、及时审理环境案件的一个关键。